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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反訴原告 洪欽鑑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竹南鎮西崎頂段1151、1152、1161、1009、1013、116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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