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告鍾月琴(即彭正源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吳素鳳(即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
林妙芳(即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
林鈺翔(即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吳素鳳、林妙芳、林鈺翔為被告林本泉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林本泉於兩造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繫屬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吳素鳳、林妙芳、林鈺翔等共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資料等件為憑。茲因繼承人吳素鳳、林妙芳、林鈺翔等3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因原告聲明承受訴訟,爰依前揭規定,依聲請命如主文所示之人,承受訴訟,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周煒婷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