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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更(一)字第7號
原 告 陳志強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信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以鍾信行等人為被告請求分割共有物,然被告陳秋枝(Z000000000)於起訴後之民國109 年12月27日死亡,請原告補正陳秋枝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陳秋枝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6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事項 │
│ │ │
├──┼─────────────────────┤
│1 │原告補正陳秋枝(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
│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
│ │),並向陳秋枝之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
│ │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
│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
│2 │倘前列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
│ │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
│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
│ │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
│ │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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