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重訴,36,201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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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6號
原 告 許莉雅
許莉妍
龔祺竣
龔碁軒
兼 上四人
法定代理人 許涵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秋羽涵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小鳳


被 告 曾書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義忠
被 告 張曾馨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翠玉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李秋峰律師
兼被告張增馨
法定代理人 張健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茲因被告張健雄最後言詞辯論期日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3 月25日下午4 時0 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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