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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聲 請 人 鋆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善
訴訟代理人 劉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5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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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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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受 款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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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錦鋒混凝土工業股份│鋆進實業有限公司 │台灣銀行苗栗分行 │105年6月10日 │52,500元 │2171765 │ │
│ │有限公司 林登倫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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