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除,25,2017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月霞(即廖維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
│1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1-2  │    │1   │1000│    │
├──┼──────────┼───────┼──┼──┼──┼──┤
│2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2-4  │    │1   │1000│    │
├──┼──────────┼───────┼──┼──┼──┼──┤
│3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3-6  │    │1   │1000│    │
├──┼──────────┼───────┼──┼──┼──┼──┤
│4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4-8  │    │1   │1000│    │
├──┼──────────┼───────┼──┼──┼──┼──┤
│5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5-0  │    │1   │1000│    │
├──┼──────────┼───────┼──┼──┼──┼──┤
│6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6-1  │    │1   │1000│    │
├──┼──────────┼───────┼──┼──┼──┼──┤
│7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5197-4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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