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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鄭月霞(即廖維南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4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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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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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1-2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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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2-4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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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3-6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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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4-8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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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5-0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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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4956-1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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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大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79ND005197-4 │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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