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6,除,27,2017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大甲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洪德次
訴訟代理人 蔡英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因遺失而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84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5 年10月1 日刊登於新聞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

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 年4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慶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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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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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卓也小屋手工坊│苗栗縣三義鄉農會│105 年8 月31日│62,640元  │FC07698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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