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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字第4號
再審原告 宋文松
宋黃秀菊
宋進枝
張秀蓮
黃富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殷世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宋榮喜等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張秀蓮已於民國107 年9 月20日死亡,惟本件於同年月21日始起訴,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張秀蓮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追加繼承人為再審原告,逾期則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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