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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楊鈞皓
黃桂勳
孫丕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幼蘭律師
被 告 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
法定代理人 孔祥慧
訴訟代理人 何方婷律師
梁超迪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自然人、法人為設立私立學校,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法人主管機關許可,捐資成立學校法人;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所設各私立學校之財務、人事及財產,各自獨立;
其先後或同時申請二所以上學校立案者,設校基金及設校所需經費應分別籌措及備足,由學校法人於學校立案前,設立專戶儲存,非依本法規定,不得互相流用,私立學校法第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45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學校法人具有法人格,在學校法人設立二所以上之學校時,學校僅為學校法人內部之組織體,法律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歸屬之主體,仍應為學校法人本身。
原告應具狀說明所列被告「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是否本件權利義務關係歸屬之主體,若有誤列被告情事,應具狀更正被告名稱。
三、被告所提委任狀上記載委任人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但所蓋用之印章名義卻為「亞太學校財團法人亞太創意技術學院」,二者顯有不符,被告應補正提出合法之委任狀。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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