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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敦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貳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陳敦懋於民國93年02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88, 000 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2月01日起至民國107 年02月0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 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 . . . .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 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2 月13日止累計87,622元正未給付,其中86,049元為本 金;
1,273 元為利息;
3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敦懋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 1,05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 112 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 之12.37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 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 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7 年02月13日止累計985,089 元正未給付,其中 967,021 元為本金;
17,275元為利息;
793 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 三)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02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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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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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敦懋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86049 │ │2月14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敦懋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967021│ │2月1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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