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1025,2018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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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威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劉威廷於民國105 年09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5 年09月06日起至民國110 年 09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99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02月14日止累計284,427 元正未給付,其中262,316 元為本金;

20,818元為利息;

1,293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102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劉威廷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99%│
│    │262316│          │2月15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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