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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吳源興
吳源銘
吳家麗
一、債務人吳源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伍萬零壹佰捌拾伍元,及其中伍拾貳萬零參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按當月期付金額(即壹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吳源銘、吳家麗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債務人吳源銘、吳家麗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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