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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083號
債 權 人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清良即李芳美之繼承人、黃俊杰即李芳美之繼承人、黃雯莉即李芳美之繼承人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輾轉受讓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原債務人李芳美之債權,並聲請對債務人黃清良即李芳美之繼承人、黃俊杰即李芳美之繼承人、黃雯莉即李芳美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督促渠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芳美之遺產範圍內連帶清償所遺債務。
惟查,債權人前就同一債權業已取得本院91年度執字第1073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為本院90年度促字第4833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此有債權人聲請狀所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等件影本可憑,故債權人本次重複聲請,並無權利保護必要,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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