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1110,201803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11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曾肇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及其中肆萬肆仟貳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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