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50,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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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號
債 權 人 中磊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伯元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所在地位於高雄市,有債權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及債務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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