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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505號
債 權 人 名人鄉村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孫德瑄
債 務 人 劉秀英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柒仟捌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利息起算日,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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