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677,2018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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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677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趙群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趙群樺向債權人借款55,800元整,約定借款期 限12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650 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 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800 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 取1,000 元,逾期第三期( 含) 以上每期收取1,200 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依契約約定 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 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 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 餘額新臺幣51,15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 影本可證( 見證一) 。

(三) 如鈞院認應查閱相對人之戶籍資料,懇請逕依職權由 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倘若鈞院認聲請人有補正之必 要,再請函文通知,俾利聲請人及時陳報。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 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帳分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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