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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國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黃國棟於民國98年03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46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03月25日起至民國108 年12 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 月06日止累計62,743元正未給付,其中61,261元為本 金;
1,389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黃國棟於民國98年04月03日向債權人借款390, 000 元,約定自民國98年04月03日起至民國108 年12 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99採 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 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 月06日止累計54,095元正未給付,其中52,806元為本 金;
1,196 元為利息;
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債務人黃國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12月05日止累計25,956元正未給 付,其中23,858元為消費款;
898 元為利息;
1,2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3) 所示之 利息。
(四)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 、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681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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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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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黃國棟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61261 │ │2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黃國棟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8.99% │
│ │52806 │ │2月07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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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3│新臺幣│黃國棟 │自民國107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3858 │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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