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825,2018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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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25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沈政男
債 務 人 孫紹光

温亞芝即温貴梅即温淯淋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債務人孫紹光應向債權人給付參萬陸仟肆佰貳拾玖元,及其中參萬伍仟柒佰參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貳佰柒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貳佰壹拾陸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壹佰陸拾貳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㈡債務人孫紹光、温亞芝即温貴梅即温淯淋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其中參萬零肆佰肆拾肆元自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收取貳佰參拾元、延滯第二個月收取壹佰捌拾肆元,延滯第三個月收取壹佰參拾捌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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