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88,2018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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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88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鄧元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相對人( 即借款人) 鄧元豪於民國(以下同)94年4月15日簽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7萬元整,約定利率以4.75%固定計算,約定借款期間為自貸款撥付之日起算五年;

並約定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 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以上所述皆有債務人簽立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可稽。

詎料借款人繳付本息至106 年11月10日止,履經催討仍未清償,迄今尚結欠聲請人借款本金44,077元整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

本案借款到期日既已屆至,借款人鄧元豪業已喪失其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並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金、利息與違約金。

二、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聲請鈞院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放款帳務明細查詢暨轉催呆查詢單、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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