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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范苓瑄
范志偉
江春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肆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范苓瑄前於民國102 年至106 年間,邀同債務 人范志偉、江春子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 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 筆,共計新臺幣365,009 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 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 息外,另加計違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范苓瑄自民 國107 年8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364,679 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8 月2 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 范志偉、江春子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 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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