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6987,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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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9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梁嘉文

徐毓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萬肆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梁嘉文前於民國103 年4 月間,邀同債務人徐 毓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 貸款」1 筆,共計新臺幣54,67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 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 約金(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梁嘉文自民 國107 年8 月1 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 54,670元及自民國107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7 年8 月2 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徐 毓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 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 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 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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