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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79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楊彩昀即楊彩怡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楊彩昀即楊彩怡住所位於桃園市龜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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