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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11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鄭浩全
周秋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鄭浩全前就讀嘉義大學邀同債務人周秋華為連 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 筆,共計新臺幣 290,467 元整,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 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 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 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鄭浩全自民 國107 年09月25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新 臺幣270,177 元,及自民國107 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2.15%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107 年09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周秋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 核,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 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影本一份、就學貸款放出查 詢單一份、就學貸款利率表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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