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7214,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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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1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金素真(即陳宗仁之繼承人)


陳泓偉(即陳宗仁之繼承人)


陳泓宇(即陳宗仁之繼承人)



陳俐安(即陳宗仁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金素真、陳泓偉、陳泓宇、陳俐安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陳宗仁(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貳仟參佰貳拾元,及其中參拾壹萬貳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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