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7225,201812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225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何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參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貳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伍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壹元自九十三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