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903,201802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涂國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零伍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涂國隆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2月07日止累計 67,054元正未給付,其中20,435元為消費款;

43,019 元為循環利息;

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903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涂國隆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20435 │          │2月08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