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促,921,20180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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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2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蔡文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零伍拾壹元,及其中柒萬柒仟壹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蔡文祥於100 年5 月1 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 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 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 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 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 債務人蔡文祥自101 年12月17日至101 年12月18日共 消費簽新臺幣77,151元,但於106 年9 月15日後即未 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 共計新臺幣78,05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 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 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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