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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3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許清正
債 務 人 劉新發
劉惠玲
一、上列債務人劉新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劉新發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劉惠玲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淳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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