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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49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朱國興
張兆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相對人朱國興於93/9/30 間邀同相對人張兆榮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萬元整,約定於97/9/30 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8% 計付。
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12/22,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
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相對人張兆榮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一:放款資料。
證二:契據影本。
證三:戶籍 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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