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5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發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肆佰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林發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 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02月05日止累計67,402元正未給 付,其中67,402元為消費款;
0 元為利息;
0 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95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發盛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67402 │ │2月06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