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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温雪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㈠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伍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七月十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拾萬捌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陸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新臺幣貳拾肆萬陸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玖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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