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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司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林繼彬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展延至民國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為永峻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 年9 月26日以苗院傑民有107 司13字第27820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本應於107 年11月30日前清算完結,茲因公司所有之不動產現經辦理出售變價,迄今尚未售出及辦理稅捐申報等相關事宜,致未能於期限內處理清算事務完畢,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准許本件清算程序自107 年12月1 日起展延至108 年5 月31日止。
聲請人亦應於展延期間內盡速進行清算程序,俾免受公司法相關規定之裁罰,附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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