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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5號
聲 請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謝泰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
(一)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5 年8 月24日、106 年5 月25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380 萬元及12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相對人、債務人謝家和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因授信( 貸款) 關係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臺外幣借款之應付款項及其衍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分別為135 年8 月22日、136 年5 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債務人謝家和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二所示,另約定每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惟查債務人謝家和自107 年7 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放款明細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房屋貸款約定書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函請債務人謝家和、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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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
│1│苗栗縣│ 苗栗市 │ 北苗 │ │ 1000 │ │80.49 │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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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編│ │ │ │主要用途├────────┬──────┤權利│ │
│ │ │ │ │ │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 │建築材料及用│ │ 備 考 │
│ │ │ │ │ │ 合計 │途 │ │ │
│號│ │ │ │房屋層數│ │ │範圍│ │
│ │ │ │ │ │ │ │ │ │
├─┼──┼────┼────┼────┼────────┼──────┼──┼────────┤
│1│618 │同上土地│苗栗縣苗│住商用、│第一層:50.87 │陽台平台: │全部│ │
│ │ │北苗段 │栗市中華│鋼筋混凝│第二層:67.12 │3.9 │ │ │
│ │ │1000地號│路68號 │土造 │第三層:67.12 │ │ │ │
│ │ │ │ │ │第四層:18.62 │ │ │ │
│ │ │ │ │ │地下層:22.29 │ │ │ │
│ │ │ │ │ │停子腳:16.25 │ │ │ │
│ │ │ │ │ │合 計:242.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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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 初 貸 日 │ 借款期間 │ 借款金額 │ 違 約 日 │ 尚 欠 金 額 │
│ │ (民國) │ (民國) │ (新台幣) │ (民國)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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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年8月26日 │105年8月26日至 │300萬元 │ 107年7月29日 │2,681,841元 │
│ │ │120年8月26日 │ │ │ │
│ │ │ │ │ │ │
├──┼───────┼────────┼──────┼────────┼────────┤
│2 │106年5月25日 │106年5月25日至 │100萬元 │ 107年7月29日 │936,301元 │
│ │ │121年5月25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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