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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阿富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7年4 月1 日將其所有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75 萬元之抵押權與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債務人黃明順於91年7 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125 萬元,目前尚積欠本金315,378 元。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7 年7 月10日起未依約繳納,迭經催討無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固定有明文。
惟查,本件相對人黃阿富於民國103 年8 月30日死亡,已喪失當事人能力,聲請人以欠缺當事人能力之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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