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司票,464,201812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陳以旋
相 對 人 魏欣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柒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 年9 月4 日簽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CH242827,內載金額新臺幣3,745,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7 年9 月1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