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謝O英
謝O翔
上 二 人之
法定代理人 謝O景
張O芳
聲 請 人 謝O梅
張OO菊
謝O華
謝O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其生前與配偶謝OO紅育有2 名子女羅O景、羅O景」之記載,應更正為「其生前與配偶謝OO紅育有2 名子女謝O景、謝O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21日所為107 年度司繼字第64號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關於「其生前與配偶謝OO紅育有2 名子女羅O景、羅O景」之記載,係「其生前與配偶謝OO紅育有2 名子女謝O景、謝O景」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嚴小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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