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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劉奕嫻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徐志全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死亡,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市○○里00鄰○○街00號3 樓,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現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父母;
兄弟姊妹;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7 年11月19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之前妻,與被繼承人已於97年10月30日離婚,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證,是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乙節,應可認定。
從而,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其聲請拋棄繼承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條第3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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