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125號
原 告 成○云
被 告 陳○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4 月15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小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