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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娥
兼訴訟代理人 甘○成
被上訴人 甘○國
甘○育
上 一 人
輔 佐 人 林○霞
被上訴人 甘○里
訴訟代理人 鄭○嘉
被上訴人 甘○上
甘○正
劉○○梅
吳○○東
參 加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遺贈事件,參加人聲請為輔助被上訴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參加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民事訴訟法第5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意旨略以:參加人為被上訴人甘○育之債權人,是參加人就本訴訟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為輔助被上訴人甘興育,聲明參加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履行遺贈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27日判決,且不得上訴,有判決書附卷可查,而參加人之民事參加訴訟狀本院係於108 年3 月7 日收受之情,有該狀本院收件章可證,是參加人提起參加訴訟時,已非訴訟繫屬中,依上列規定及說明,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李麗萍
法 官 李太正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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