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家繼訴,12,2020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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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栢明宇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此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栢明宇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6 月30日寄存送達於斗坪派出所,於109 年7 月10日合法送達,訴訟代理人洪家駿律師亦於109 年6 月24日,由受僱人收受合法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2 紙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湯國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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