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家繼訴,21,2019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鍾育緹



被 告 鍾文湧


鍾智元



鍾彩金



鍾彩鳳



鍾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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