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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鍾育緹
被 告 鍾文湧
鍾智元
鍾彩金
鍾彩鳳
鍾秀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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