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黃聖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紹均即宏詮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 年7 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係就原判決不利上訴人之部分不服,而原判決主文第一項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205,950 元,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205,9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並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繳或未補正上訴理由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