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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李怡靜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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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請補繳新臺幣1,000 元。 │
├──┼─────────────────────────────┤
│2 │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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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5 年11月迄今之收入數額(如薪資、佣金、│
│ │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
│3 │、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在職證明、聲│
│ │請人自105 年11月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
│ │、獎金、津貼等)、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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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
│ │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
│ │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
│ │關文件資料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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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請提出聲請人於107 年11月1 日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5 年11月│
│ │1 日至107 年10月31日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另請說明聲請人│
│ │就下列費用之「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應表│
│ │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
│ │㈠收入數額:自105 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
│ │ 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 │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有無於何│
│ │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
│ │㈡必要支出數額:105 年11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
│ │ 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
│ │ 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
│ │ 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
│ │ 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扶養費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
│ │ 出數額及相關證明文件。 │
├──┼─────────────────────────────┤
│6 │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
│ │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
│ │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5 年11月1 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
│ │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
│ │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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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 │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 │(包含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
│ │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PLR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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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若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
│ │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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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 │。 │
├──┼─────────────────────────────┤
│10 │聲請人最近2 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或苗栗縣政府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
│ │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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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 │
├──┼─────────────────────────────┤
│12 │聲請人之配偶、所扶養之親屬及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最近2 年之各│
│ │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
│ │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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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
│ │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
│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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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
│ │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
│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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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
│ │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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