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債 務 人 劉柏松
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聲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
├──┼─────────────────────────────┤
│2 │聲請人陳明現有強制執行/ 訴訟案件繫屬法院中且遭扣薪,請說明│
│ │係自何時起開始扣薪?每月扣款數額、迄今已遭扣薪之期數、總金│
│ │額為何?自扣薪之日起迄本裁定送達之日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
│ │數額為何? │
├──┼─────────────────────────────┤
│3 │聲請人之配偶徐玉玲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
│4 │聲請人配偶徐玉玲目前之工作、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最近2 年之│
│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
│ │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
│5 │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
│ │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
│ │件。 │
├──┼─────────────────────────────┤
│6 │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
│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
│ │明文件。 │
├──┼─────────────────────────────┤
│7 │若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
│ │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