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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8號
債 務 人 劉柏松
代 理 人 魏光玄律師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請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5 年8 月至106 年4 月間之收入數額(如薪│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或工作詳細情形,並提│
│ │出105 年8 月至107 年2 月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 │並說明薪資收入情形。 │
├──┼─────────────────────────────┤
│2 │就聲請人提出之生活明細表,說明以下事項: │
│ │㈠每月瓦斯費1,000元之單據證明。 │
│ │㈡每月膳食支出6,000元之單據證明。 │
│ │㈢每月扶養母親支出費用之證明。 │
│ │㈣每月扶養徐亭瑄、徐奕辰及徐杏雯所支出之數額及證明。 │
├──┼─────────────────────────────┤
│3 │請說明就生活必要支出、母親及子女扶養費之分擔方式。 │
├──┼─────────────────────────────┤
│4 │受扶養人徐亭瑄、徐奕辰及徐杏雯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
│ │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
│ │附相關證明文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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