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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債 務 人 蕭莛臻
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謝惠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應補正項目 │
├──┼─────────────────────────────┤
│1 │請提出聲請人於107 年9 月18日聲請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5 年9 月│
│ │18日至107 年9 月17日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
│ │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
│ │㈠收入數額:自105 年9 月起迄今之薪資明細表或薪資袋等證明文│
│ │ 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
│ │ 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並陳報有無於何│
│ │ 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
│ │㈡必要支出數額:105 年9 月起迄今之膳食、衣服、教育、駕駛機│
│ │ 車之行照、聲請前(2 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
│ │ 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
│ │ 、勞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
│ │㈢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聲請前4 個月內必要支出清單,惟仍應就其主│
│ │ 張月消費支出新臺幣(下同)16,744元之用途,至少提出最近4 │
│ │ 至6 個月(即107 年3 月至107 年8 月)相對應之繳費單據或明│
│ │ 細等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電費帳單、行動電話電信費用帳│
│ │ 單、交通費用支出證明文件、租賃契約及房租支出證明文件等)│
│ │ 。 │
├──┼─────────────────────────────┤
│2 │就聲請人提出之生活明細表,說明以下事項: │
│ │㈠目前使用之機車為何人所有,請提出行照並說明所有人與聲請人│
│ │ 之關係。 │
│ │㈡每月電費500元之計算方式及繳費證明文件。 │
│ │㈢每月勞健保支出2,000元之計算方式及繳納證明文件。 │
│ │㈣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記載月租金為8,000 元,卻於生活│
│ │ 明細表記載每月房租支出4,000 元,請說明房租支出數額,並提│
│ │ 出繳納證明文件(如轉帳記錄等)。 │
├──┼─────────────────────────────┤
│3 │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
│ │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正本│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PLR1〉)。 │
├──┼─────────────────────────────┤
│4 │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 │。 │
├──┼─────────────────────────────┤
│5 │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
│ │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6 │若有聲請更生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之情形,並應說明係│
│ │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
│ │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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