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07,消債更,5,2018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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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秋蓉
代 理 人 江楷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8 日
附表:
一、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
二、聲請人及其配偶江秉哲、未成年子女江聖燡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即自民國105 年1 月26日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五、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惟仍應補正說明下列事項(另請說明聲請人就下列費用「個人」負擔數額為何?勿與他人合併計算):
㈠房租每月8,000 元:聲請人所提房屋租賃契約書之租期係自106 年6 月25日起至107 年6 月24日止,請提出自105 年1月26日起至106 年6 月24止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交房租之繳款證明,並請說明上開處所,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同住於該屋?如有,是否有分擔家庭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分攤比例、金額各為何?
㈡健保費每月749 元:聲請人所提出之「全民健康保險105 年07、08保險費計算表」顯示其105 年7 、8 月之健保費分別為749 元、0 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即105 年1 月至107 年1 月之健保投保資料、每月繳納健保費之金額及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扣繳明細等)。
㈢國民年金每月878 元:請提出聲請人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內即自105 年1 月26日起迄今,每月繳納國民年金878 元之證明文件(如繳費收據、扣繳明細等)。
㈣手機費每月1,00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手機費之計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即106 年8 月至107 年1 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
㈤水電費每月85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水電費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即106 年8 月至107 年1 月)以上之繳費單據或明細,及列表說明(本次聲請人所提租屋處水電費單據為106 年4 、5 月之繳費通知單,非屬聲請人於上開106 年6 月25日起迄今之租賃期間內所使用)。
㈥保母費每月16,000元: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在宅托育服務契約」顯示托育期間係自106 年8 月28日起至107 年8 月31日止,聲請人並應於每月15日以前轉帳托育費每月16,000元予托育人員,請提出聲請人自106 年8 月28日起迄今每月支出托育費16,000元之轉帳證明。
㈦伙食費每月3,000 元:請具體說明聲請人每月支出伙食費之計算方式及數額,並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即106 年8月至107 年1 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
㈧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在職證明書顯示其自106 年5 月9 日起在建安中醫診所任職迄今,惟與其另提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其於106 年6 月23日自建安中醫診所退保,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由康福中醫診所加保等情不符。
請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聲請人自105 年1 月起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最新)。
七、聲請人之配偶最近2 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如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八、請具體說明聲請人之未成年子女江聖燡每月實際所需之扶養費數額及計算方式,並至少提出最近4 至6 個月(即106 年8 月至107 年1 月)以上之相關支出證明,及列表說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與配偶就家庭生活費用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十、聲請人與配偶、受扶養人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育兒津貼、租金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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