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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27號
上 訴 人 黃正園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簡詩家律師
被上訴人 黃詩怡
林文華
林于仙
林炫
林均澤
林予婷
方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方世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
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標的物即坐落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18/189,移轉予訴外人即其子女黃宗元、黃鈴茹、黃造蓉,被上訴人請求變更原審判決主文訴之聲明,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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