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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盧淑華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江慧敏律師
鄭玉金律師
被上訴人 盧達仁
盧平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 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戴嘉慧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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